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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注明这个条件!贷款没能获批,买家赔偿$15万订金



从事护士工作的查尔斯(Nwoyibo B. Charles)为了支付首期的买屋款,在疫情期间加班加点。


她向两名联名的华裔业主购买一间320万加元的大屋,但却无法获得按揭贷款,导致毁约,被卖家告上法庭。


为了防止损失15万加元的订金,她找出各种理由解释,但都被法官拒绝,最终卖家成功获得订金弥补损失。


文件显示,查尔斯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了购房合约,同意以320万加元向业主购买房产。

然而,由于无法获得按揭贷款,买方要求修改交屋日期和降价,被拒绝后竟声称未曾签署合约,试图要求15万加元订金退还。


卖方告上法庭,法官发现合约上所有更改处均有买方的签名。


买方辩解表示没有细阅文件,但法官指出买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经纪提供多份报价,认为买方粗心大意。

买方第二个理由为经纪未告知多次讨价还价,并在她驾车时催促签署合约。


法官指出买方的辩词证明她签署合同,未提供合理解释为何未阅读文件。


法官不接受买方声称被经纪欺诈的辩解,强调买方要对签署的合同负责。


法官亦指,即便买家能证明她的地产经纪有虚假陈述、疏忽或欺诈行为,诱导她购买该房产,她可能对地产经纪采取补救性措施,但她签署的购房合约还是必须要执行,如今是她违约。

最主要的一点是,买家没有在合约中要求“先申请到按揭贷款才执行合约的条款”,而是无论买家能否拿到贷款,交易都要执行,因此买家属于违约。


法官虽对买方需抚养四个子女的情况表示同情,但强调不能因此违背法律。

最终,法官判定15万加元订金归卖方,允许卖方在8月31日前通知是否追求进一步损害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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